夏商周属于奴隶社会,他们对强奸的概念是很模糊的,大部分是以通奸罪论处,还推行了“三次不得赦免”的规定,也就是说,人一生可以犯错三次。
直到秦汉时期,《秦律》中才出现了和强奸罪类似的刑罚记载,凡是官员与民女通奸者,会被强制实行宫刑,阉割下来的生殖器会被拿进宫喂狗。
真正出现强奸罪记载是在唐朝,民间一直都有“淫唐”的说法,不论是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还是男女双方对性观念,特别是妇女在道德约束上都颇为开放,甚至还有大量官员女子不以再嫁为耻。可开放归开放,唐朝的法律还是比较完善的,奉行官员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原则,强奸妇女者,轻者脱下裤子,轻则当众仗责100,再流放边远地区,重则把犯人五花大绑,再活活勒死,也就是所谓的绞刑。
到了宋朝,强奸罪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在唐朝律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性侵幼女(10岁以下)的处罚,凡是给幼女带来伤害者,直接当众砍头,死无全尸。
到了元朝,因为“程朱理学”的广泛传播,女子三从四德、烈女不侍二夫的观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明清时期,社会上涌现出大量丈夫过世后,恪守贞操,守寡到去世的烈女!
但是在元明清,对于强奸犯的处罚相比于宋代更为宽松,改斩首为绞刑,强奸未遂仗责100,流放三千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与未满12岁幼女发生关系,即便是通奸,依律判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