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转移遵循原则有:
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2、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挂钩,而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与风险均发生转移,并不是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转移,而是交付行为带来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
3、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4、买卖货物的风险移转应由当事人根据货物状况,运输方式和当事人所处的位置等综合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