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童养媳
旧时,庄户人家生计困难,为减轻替儿子办亲事的负担,给未成年的儿子领养一个女孩当童养媳,长大后草草成亲,称"养媳妇并亲"。绝大多数童养媳婚前备受虐待,到时被迫成亲。解放后,颁布了《婚姻法》,禁领童养媳。
(二)禁贩卖妇女
旧社会,地痞、恶霸、人贩子将良家妇女当作商品买卖,从中渔利。也有无赖丈夫因烟赌倾家荡产而卖妻的。解放后,买卖妇女的现象已禁绝。
(三)禁"阴亲"
未婚男女死后,不管死之先后,年龄大小,经媒人说合,双方家长同意,即攀为"阴亲"。以后,选时择日,迁棺合葬,就算成婚。解放后,禁攀"阴亲",但仍偶有所见。
(四)禁缠足
封建时代,女孩六七岁时就要缠足,备尝苦楚。民国初,提倡放足,堡镇一带有人印发《缠足警告文》,此后,缠足之风,渐告绝迹。
(五)禁溺婴
旧社会重男轻女,有的女婴一出生,即被家人溺死或丢弃。也有家长因多子女,无力抚养而将女婴扼毙的。解放后,严禁溺婴,陋习根绝。
(六)禁奔丧成婚
奔丧成婚俗称"望门寡"。即男女双方自小订婚,一旦男方亡故,女方必须奔丧男家,手捧男方牌位,在族人主持安排下"拜堂"成婚。以后,独居夫室,终身不得改嫁。解放后,
此俗已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