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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所以,学校没有权利开除未成年人,也不得随意停课,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