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仍生活在原先的社会环境中,如仍与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仍可从事原先的工作,如经商等。其监督改造不是由监狱依法执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改造。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