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后又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应当立案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尽量收集证据,尽可能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
但由于现场已不复存在,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