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夫妻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残疾证、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诊断证明、民政部门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乡镇政府张第一张榜公示,村委会张第二张榜公示。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随时申报,按月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三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
4、保障对象在本县、区迁移,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在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跨县、区迁移的,持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申请变更,管理审批机关应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