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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扣押手机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