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可以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省、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来说民族村是少数民族自然村的简称,在特定情况下,民族村是指不同于少数民族自然村的旅游基地,专门用于展示、交流、旅游的目的。民族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单位之一,指少数民族分布比较集中的村级行政区划单位。设置“民族村”的条件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县级地方政府批准设立。民族村依照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设定,设定条件各省级行政区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