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是怎样的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导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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