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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