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长负责制
1、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委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
3、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