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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实习,虽说不受《劳动保护法》的保护,但是毕竟属于用工形式,劳动保护部门有权利对这些企业进行管理。
如果双方是就提供劳务的时间、工作地点包括报酬,达成过一致的约定,那就应该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协议的话,那么就要看,双方是否有一方是可以证明当时对方是同意用怎样的约定,根据这个约定的证据再来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