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中国根据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而设置的教师工作岗位。
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别制定的高等学校、中学、小学、中等专业学校等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中、小学分别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扩展资料:其中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中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属高级职务;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属中级职务;大学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帅,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和教员,小学二、三级教师均属初级职务。各职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有限额;上岗人员可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认定任职资格,由行政领导根据岗位设置和限额实行限期聘任(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