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2、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