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原则上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确需使用的,须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维修工程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须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