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即在年号末尾为0的年份进行,这是1987年制定的《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成功地进行了五次人口普查,这些普查分别于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进行。
1953年我国着手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地一个五年计划,迫切需要翔实的人口资料,决定在于1953年在选举工作的同时,举行第一次人口普查。1953年4月3日,中国开始进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
参加普查工作的人员共250多万人。这一天,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的指示和《全国人口登记办法》。《办法》规定以1953年6月30日24时为人口普查的计算标准时间,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应进行登记。195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发表了《关于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结果的公报》。《公报》公布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在1953年6月30日24时总人口为601938035人。
一九五三年,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协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指示,结合全国普选,举办了全国人口调查,调查的标准时间是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参加这次调查登记工作的人员共有二百五十余万人。
为了使这次普查资料全面、确实,曾及时组织了抽样复查,对已经调查登记的人口数目的正确程度进行检查,全国范围内共抽查了五千二百九十五万以上的人口,检查的结果是:重复的人口占千分之一点三九,遗漏的人口占千分之二点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