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年龄如下: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