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司法独立”源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从历史上看,它的提出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它是新兴资产阶级为对抗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特别是反对专制君主控制司法机关,随意逮捕、审讯甚至处死臣民而进行的一种抗争,是资产阶级反对王权专横暴戾统治的一面大旗。基本要求各国的司法独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不过,作为共同的司法原则,它还是存在基本的要求,否则就不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衡量社会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司法不独立的社会其制度化程度必然低,因为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式化的运行容易被任意所打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