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机构设置上,可以成立一个隶属于全国人大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级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一方面,使得宪法监督的责任更加明确;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宪法监督的专门化和力度。同时在地方上设立隶属于该委员会的相应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二、在审查方式上,在严把事前审查关口的同时,加强事后审查的力度。如后文所要谈到的,考虑到当前我国国民宪法意识比较淡薄的现实,应当加大普法宣传与教育,增强国民的宪法意识,鼓励国民对违宪行为进行检举,增加事后检举的时效性。
三、在违宪制裁上,设立奖惩并施的体制。我国目前虽然有宪法监督体制,但违宪行为仍然大量存在的事实说明我国的违宪制裁体系并不得力。一方面是违宪制裁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国民缺乏对违宪行为的敏感度和检举违宪行为的热情。因此,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应在加强对违宪行为的制裁的同时,鼓励国民对违宪行为进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