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3、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
4、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5、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6、要约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并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