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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即是,若字母用于注册商标时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就可以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