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双方主体为一般主体,标的一般为动产的定作物,订立的形式无要求;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为特殊主体,标的一般为不动产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面窄但是专业性强。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