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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
(1)户口本;(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