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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伤情鉴定时间:
《公安机关鉴定工作规则》第34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