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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的县级市城建税,以税率为百分之5作为执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百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