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交接注意事项如下: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
6、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