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