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卖房公证当事人应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委托卖房公证手续流程如下:
1、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过户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受理,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并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资料不齐全,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此外,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查问当事人签订协议是否受到欺诈或胁迫,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3、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