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缴纳
―纳税期限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一样,纳税期限为1日、 3曰、5曰、10曰、15曰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 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二纳税地点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同时缴纳,纳税人缴纳三税 的地点,就是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以下几种情况纳税地点有特殊规定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缴地;
2。
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 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 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 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 纳城建税;
3。
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人,由取得收人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 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人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 一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