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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例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等;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等行业。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