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而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只要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能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并不禁止离婚父母协商轮流抚养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由此可知,离婚时,在处理孩子抚养的问题上,只要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