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到目前为止,如果公职要员超生了,除接受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需要受到行政和纪律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超生)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3、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4、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