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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其次受教育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