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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调整为190元,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2、优抚对象各类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60%,区县财政负担40%;
3、征地超转人员征地超转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城近郊区调整至每人每月190元,远郊区县调整至每人每月170元,经费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