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办发(2005)第44号文件的精神,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教职工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三代”)进行入学申请登记。
入学条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为清华大学本部事业编制教职工;户口在出生当年年底(12月31日)前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限清华园街道及周边由大学分配住房地区);年满六周岁(2006年8月31日前出生);身心健康的适龄儿童。因教职工本人有特殊困难,希望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到清华附小就读。附小在优先保证“二代”入学的前提下,视资源情况(包括师资、教室、经费等),按以下条件进行排序,直至额满为止。(经“2011年清华大学退休教师会关于清华附小招生情况说明及建议的回复意见”批准。)
(1)“三代”子女的祖辈只有一人健在、需要照顾的,优先予以安排;
(2)“三代”子女的祖辈两人都健在的,按照两人的年龄之和,从高到低排序;
(3)每户教职工家庭申请到清华附小入学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累计不超过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