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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自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也是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