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没有登记的,构成事实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