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分析一,王某为知名企业家意外离世,所遗财产12万元应由王某的外孙与孙子共同继承,由于王某的女儿先于王某去世,外孙女代为继承其母应该继承的遗产,孙子是转继承属于其父该继承的遗产;
2、案例分析二,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情况,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本案中外孙女视为最后死亡,所以只能由其外公作为其遗产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范围规定,叔叔不在继承之列;
3、案例分析三,次子先于严某病故,由于其严重虐待父母,乙之子已经丧失了对严某财产的继承权,但是乙的妻子对老人非常孝顺,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配遗产,所以应将其列为继承人之一;
4、案例分析四,严甲之子代为继承其父应该继承的遗产,严丙的女儿转继承应由其继承的遗产,综上,应有严甲之子,乙的妻子,严丙以及严丙的女儿和严某的老伴共同继承严某18万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