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犯罪能够被没收财产: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犯罪
(1)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
(2)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