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程序中的通知,应采取个别通知+公告的方式:即公司应对已知的每个债权人进行个别通知,同时应保留通知不到债权人的相关证据,如邮寄退函等证明文件。
否则,在后续纠纷中易被认定为通知行为存在瑕疵,进而影响减资行为的法律效力。
减资行为存在瑕疵时会产生类似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导致不当减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