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如下原因:
一、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取证难
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多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
二、立法上的缺陷
《婚姻法》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从此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必须是规定四种不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也太过狭窄以及不够全面。
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认证难
由于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过错方又尽力予以抗辩,致使法官对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这样就使许多无过错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