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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过继必须符合《收养法》中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规定,并且办理正规的收养登记。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