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要求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的,应当递交申请书,以启动申请程序。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知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会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书写确有困难的,法律规定了采取口头申请并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的方式加以弥补,此外,当事人还可以找人代写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