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每人每月1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每人每月22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每人每月25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每人每月160元。
三、企业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四、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死者遗属户口在农村的,在上述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减发20元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38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38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劳动厅 江苏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