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团级是相当县处级、团级职务的干部。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可供县(旗)委常委、纪委正副书记、政府党员正副县长、人大党员正副主任、政协党员正副主席和其他相当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员干部阅读。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军令﹝2018﹞59号)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
正师职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正团职、师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五、四级军官(处级、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五、四级文职干部),正营职、团级和专业技术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正科级、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九、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
连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军官(科员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文职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