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这样生下来的孩子是可以让别人收养的。
依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根据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收养。一般情况下,有父母存在的孩子是不允许被收养的。但是存在这样一些情况,生父母确实因为家庭非常非常的困难,而无法抚养孩子的时候,是可以允许他人收养孩子的。但是也要履行一定的收养手续。
如果排除上述的情况,这种行为就会涉嫌构成遗弃罪。
作为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最主要、最核心的监护人,有义务抚养其至年满18周岁,这种义务是不能随意放弃的。父母是孩子最重要的老师,父母的爱是孩子成长最好的推动力。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要追究法律责任,在道德上也要遭到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