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发展史:
1、刑罚关系。随着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对立和矛盾的加剧,出现了旨在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刑罚和刑法。同态复仇和承认私刑的氏族习惯被予以废除,代之以规定一般刑罚制度的法律。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罪罚关系,就变成了由国家介入的刑罚处罚关系。
2、契约关系。源于原始部落的物物交换,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由个别到一般,由口头形式到书面形式,反映了习惯一习惯法一成文法在私法领域发展的轨迹。至文明时代,随着商业的发展和金属货币的广泛流通,确认买卖、借贷、租佃诸方面关系的习惯法的出现契约之债成为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一种债权法律关系,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锻造出无形的法锁。
3、诉讼关系。诉讼来自纷争,它是人们之间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诉讼的最早形式是原始氏族的神明裁判程序。其后,在氏族组织向国家质化的过程中,曾先后产生过各种形式主义的诉讼习惯法,如罗马法中的誓金之诉、程式诉讼、非常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