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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对象
(一)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二)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其它教师,暂时不进行注册。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为中小学。
所有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首次注册。
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