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民法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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